会员会费
一、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由秘书处按照《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减免会费。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内各种专题交流活动、信息交流、行业协调、咨询服务、协会刊物、专业培训,以及按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四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第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收取会费该向缴纳会费单位出具北京市财政局印(监)制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会费缴纳时间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的十一月份为缴纳当年会费时间。新入会的会员于入会之日缴纳当年的会费。
第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二、会费缴纳标准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会会费标准。
第二条 会费标准:本会实行年费制
(一)副理事长单位会费:5000 元/年;
(二)理事单位会费:3000 元/年;
(三)会员单位会费:1000 元/年。
本办法经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